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知识产权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知识产权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和创新型县建设,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下达的知识产权目标任务,结合芜湖县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扶持范围
1.本政策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及高校。
2.本政策适用于知识产权项目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各类经济主体和在我县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二、提升品牌价值、加大品牌建设力度
3.对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当年县级财政给予10万元费用补助,每年限报前3名,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4.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县级财政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获得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省、市、县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奖励标准)
三、支持创新,激励创造
6.对在我县的各类经济主体达到知识产权年度业绩评价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在我县的高校、科研院所达到知识产权年度业绩评价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限报1家。
7.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当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全额补助;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每项布图设计奖励1000元。
8.对注册地不在我县、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服务机构达到知识产权年度业绩评价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注册在我县、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服务机构达到知识产权年度业绩评价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全面提升发明专利申请质量,确保授权率达10%以上。严禁发明专利不正当申请,一经发现将追回奖补资金。
四、附则
10.本政策由县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9年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