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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4    来源:芜湖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主要政策

  1.扩大信贷供给。认真落实政银担、税融通、续贷过桥、中小微企业信用贷等金融政策,进一步降低续贷过桥费率水平,续贷过桥费用在原有基础上降低10%;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原有基础上降低10%;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公司要创新担保方式,放大反担保物抵质押率,提高担保额度。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以基准利率标准对全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我县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水平。(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人行、县财政局)

  2.加强财政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对2月份贷款本金200万元以内部分按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财政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经信局)

  3.强化用工帮扶。对3月10日之前外地员工自行返岗或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包车、拼车、专车等方式组织外地员工返岗复工的,给予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返岗补助(具体按新芜经济开发区新开〔2020〕11号文件执行)。实施企业用工补贴。对在4月30日之前新增就业岗位的新芜经济开发区规模以上企业,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县首次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政府帮扶单位招引的人员除外),按每人补贴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县财政资金中列支,企业在首次参保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领。(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提高进出口补助。对进出口总额达到2019年已完成额度的外贸企业,按原奖补标准提高50%进行奖励。对企业2020年1-3月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参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补助给参展企业,每个企业补助不超2个标展。(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5.加大技改奖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生产进行技术改造,在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标准奖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6.加大产业扶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上半年按时足额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先全额返还,年底再按芜政办〔2013〕90号文件结算。对于正常履行投资协议的企业,对其缴纳的2月、3月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直接全额扶持。2020年底,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达到2019年缴纳额度的,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2%奖励给企业;与2019年相比,增值税有增量的,按其增量部分扣除产业扶持后地方实得的90%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县财政局、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芜湖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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