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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快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芜湖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全县建筑业,提高建筑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认定

  在本县注册成立、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监理、规划设计、勘察测量、检测、造价、招标代理等建筑类企业(以下简称建筑类企业),以及从外地引进并将总部迁至我县,在我县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

  二、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结合《芜湖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芜湖县工业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在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上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能,为全县建筑业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提供扶持。

  三、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

  成立县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快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依托芜湖县沚津建筑业协会,开展全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年度评选活动,根据企业上交税收、施工产值、市场开拓以及创优创新等内容,每两年由芜湖县沚津建筑业协会推选,县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快健康发展领导小组评选3家二级资质以上企业作为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在资质升级、评优评先上协调各部门给予充分支持。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对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继续使用限额200万元以下各类施工企业协议库,协议库对新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增补入库一次。

  (二)鼓励本地建筑类企业积极参与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本县施工项目总包工程,以及参与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县施工项目的分包工程。

  (三)引导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我县范围内开工1年以上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兑付。

  (四)政府性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并支持非政府性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咨询企业。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五、奖励及扶持

  (一)企业资质奖励及扶持。

  1.对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总部落户我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桥梁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引进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建筑业企业总部落户我县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晋升为甲级的监理、规划设计、勘察测量、检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类建筑类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资质奖励认定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企业认定起始时间为招商协议签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

  (二)创优创新奖励及扶持。

  1.在本县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我县工程项目中获国家“鲁班奖”、安徽省“黄山杯”、芜湖市“鸠兹杯”、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房建项目分别按3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实施一次性奖励;市政项目分别按工程结算价款的2%、1.5%、1%、0.5%标准实施一次性奖励,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安徽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芜湖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分别按20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标准实施一次性奖励。奖励面积以项目施工许可面积为依据。

  2.对主持制定国家、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专项用于科技研发;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专项用于科技研发。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企业的创新人才团队,在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建筑业企业每获得一项工程建设专利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人员人才奖励及扶持。

  1.初始注册在县内的或新引进入县的建筑业企业职工,晋升为非国有高级技术职称、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在本企业任职并在本企业交纳社保满2年,奖励企业1万元/人。

  2.对本县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专业人员及技能人才培训的扶持政策,参照《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鼓励校企联合办班办学培养人才办法的通知》(政办〔2017〕30号)执行。

  (四)总部经济奖励及扶持。

  1.建设建筑业总部产业园,为全县建筑业形成聚集规模发力。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及从外引进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在建筑业总部产业园按规划建设办公楼,在建设建筑业总部产业园供地方面,县政府给予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按基准地价的下限给予供地。

  2.对总部在县内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本县缴纳税收的,自本政策执行开始,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年入库税收5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地方留成的50%、60%、70%、80%的标准扶持奖励。以上税收扶持奖励采取累进制。

  (五)其他。

  1.符合要求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奖励时,将相关材料报芜湖县沚津建筑业协会进行预审,芜湖县沚津建筑业协会统一汇总报芜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交建筑业企业税收入库地财政部门复核审批。

  2.符合“奖励及扶持”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首先根据“总部经济奖励及扶持”条款,结合建筑业企业实际年入库税收情况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在此基础上,建筑业企业符合“企业资质奖励及扶持”“创优创新奖励及扶持”“人员人才奖励及扶持”条件的,可再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建筑业企业在享受“企业资质奖励及扶持”“创优创新奖励及扶持”“人员人才奖励及扶持”奖励政策时,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算奖补。建筑业企业(含企业员工)享受的“总部经济奖励及扶持”“企业资质奖励及扶持”“创优创新奖励及扶持”“人员人才奖励及扶持”的奖励资金总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3.涉及税收财政扶持奖励的,按《芜湖县财政局关于界定企业税收所属级次的通知》(财库〔2018〕44号)由所属级次承担。

  4.获得上述奖励的企业5年内转出芜湖县的,全额退回奖补资金,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做不良信用信息处理。

  六、鼓励芜湖县沚津建筑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积极申报更高级别资质。

  七、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本县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奖励资格。

  八、若2020年芜湖市出台的相关建筑业企业扶持奖励政策,奖励与扶持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九、原有政策与本意见政策有冲突的,按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实施两年。

  芜湖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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