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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4    来源: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芜湖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招商项目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项目认定标准

  1.本政策仅适用于总部经济、电子商务项目。总部企业是指新入驻总部经济集聚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芜湖县注册登记,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芜湖县的总部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电子商务项目是指在芜湖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信用信息、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云计算、供应链管理、培训等服务的配套企业。

  二、扶持期限及范围

  2.凡与芜湖县政府或各镇政府签订扶持协议的上述企业,将根据企业的年度纳税规模,实行分类扶持,扶持期限为五年。扶持范围为企业年度内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

  三、扶持政策

  3.总部经济税收扶持政策

  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100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达300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予扶持;达500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扶持;达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5%给予扶持;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90%给予扶持。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高管人员,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扶持;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90%给予扶持,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4.电子商务税收扶持政策

  对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未达100万元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和后两年分别给予50%和40%的扶持;达100万元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80%和60%的扶持;达300万元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分别给予90%和70%的扶持;达500万元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分别给予95%和80%的扶持。

  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和后两年分别给予100%和80%的扶持。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和后两年分别给予100%和90%的扶持,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5.县财政扶持资金每月按标准结算一次,纳税额每上升一个档次,扶持资金按比例次月补齐。

  6.鼓励总部经济企业在芜湖县内投资或购置固定资产(含土地、房产及其他固定资产)。对企业纳税后,在芜湖县投资或购置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月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100%给予扶持;对购置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100%给予扶持。

  7.对县扶贫办认定的困难群众,免费对其进行电商业务培训,便于对困难群众开设网店给予技术支持和辅导,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100元/人/天的补助。对开设网店且正常运营的困难群众,给予3000元/年的网络资费一次性补助,年网上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户补助网店数不超过2个。

  四、附则

  8.对全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服务业企业,以及总部搬迁至我县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9.涉及到的扶持资金,按照税收级次承担。年度计算方法按协议签订生效时起,共计12个月。

  10.若国家、省、市对财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上述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调整。

  11.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扶持资金均含上级同类奖补资金。

  1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13.本政策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不适用本政策。

  14.本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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