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芜湖县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芜湖县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精神,加快建设以芜湖航空产业园为核心区的芜湖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县政府将统筹安排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及关联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县安排及配套的各类支持资金,对以下领域进行针对性扶持。
第一 条对规模以下航空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主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航空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新项目开工建设。对当年在本县签订新项目投资协议、开工建设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或纳税5万元以上的航空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支持。
第三条 支持产业谋划。鼓励国内外咨询机构、科研机构、高校与航空企业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对当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有合作成果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联合办班培养人才的,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不超过3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2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实训设备补助。以上奖补资金每个企业每年申领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对航空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3万元、6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突出高质量发展。在本县注册的航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海外并购、技术引进等方式,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23部通用航空器整机、33部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县生产交付且不可向外转移型号证书。每个型号给予奖励支持。其中,通用航空器整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支持。航空发动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支持。对取得轻型运动类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取得型号合格证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支持。对螺旋桨、航电、模拟器等航空核心部件产品取得相关适航认证或等级认定的,每个取得适航认证型号(不包括子系统)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支持、每个模拟器按等级给予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运营、维修、培训类航空企业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的运营、维修、培训等资质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支持。上述支持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支持,其中国家民航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总额30%的奖励支持。
第六条 对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举办高层次专业论坛、招商及人才推介会、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航空展览会等,根据参展或举办活动的规模层次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和补助,补助范围包括场租、展台搭建、展品物流运输、部分参展人员差旅费用等。企业参加国际航展或专业展并有独立展位的,最多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参加国内航展或专业展并有独立展位(区)的,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多不超过3万元;参加由市、县通知集中展示并有独立展位(区)的,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对经国家权威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从事面向航空产业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的公共服务平台,在县注册全资子公司,并在县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对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经认定升级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给予补差奖励。
第九条 在芜湖宣州机场、芜湖三元通用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等飞行活动的,对机场收取的相关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第十条 对通航运营企业在本县建设主运营基地并开辟省内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开辟省外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在县内开展低空旅游和飞行体验等文旅项目的,经运营成本监审后,按照飞行时间给予适当补贴,飞行时间达到100小时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超过50小时不足100小时的补助不超过5万元,低于50小时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在县内注册并专业从事应急救援的运营主体,在与政府签订相关合同后,且起降点位于本县境内的,每年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在县内注册并在县内专业从事航空器维修保障的运营主体,凭维修合同可享受政策补贴,为全球500强提供维修保障的,每年每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为全国500强提供维修保障的,每年每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证书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证书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合计不超过40万元。对参与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项目预研但未获得最终研制任务的民营企业,在项目合同(协议)完成当年,经认定,按合同(协议)执行金额的5%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对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合同(协议)的民营企业,在项目合同(协议)完成当年,经认定,按合同(协议)执行金额的5%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对航空产业所有从业者年薪达到20万元(含)的,县财政分别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100%奖励;对航空产业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年薪在15(含)-20万元(不含)的,县财政分别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80%。以上奖励在年度汇算清缴之后(第2年6月30日之后)予以兑现奖励。本县航空企业外聘的专家顾问,且签订合作合同,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县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原则补齐。涉及航空产业的规划设计、编制费用在奖补资金中列支。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一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航产中心、县财政局共同解释。该政策依据上级法律法规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