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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县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芜湖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

  芜湖县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照《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开展“标准地”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体制机制上实现与长三角城市等高对接,全力建设安徽省高质量发展第一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系统化改革。政府顶层设计,部门政策配套。开展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投资和税收等要求,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2.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3.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指导、监管,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缩短我县工业项目落地时间,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激发园区发展新动力,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创新升级。2020年底前,新芜经济开发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低于新出让工业用地面积的30%。

  二、实施范围

  新芜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新出让工业用地及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等。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当前依法批准的规划前提下,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在内的区域评估工作。按照区域内统一编制的原则,形成整体性、综合性、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形成明确的限制性、禁止性要求、明细的负面清单,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

  (二)建立控制指标体系。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结果,制定辖区内工业项目“标准地”准入产业、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能耗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具体地块出让前,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协商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地块具体指标,形成《“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

  (三)实行承诺审批制度。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后,土地受让人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按照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不产生严重法律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起草“标准地”项目建设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事项清单及相关具体要求,“标准地”受让人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相应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项目监管。各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实施项目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项目业主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落实联合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对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事项,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各相关部门在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牵头起草“标准地”联合竣工验收标准。项目达产验收,在约定期限内,由相关部门对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能耗标准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在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牵头协调制定“标准地”达产联合验收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六)强化信用管理措施。县发展改革委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行为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信用芜湖网站依法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6月)制定芜湖县加快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标准地”制度实施范围、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等内容。6月底前,区域评估涉及主管部门应制定明确各评估细则与审批标准。

  (二)重点攻坚阶段(2020年7月—9月)7月份起开展先行试点,推出“标准地”招拍挂,为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全面推行提供实践经验;8月底前,各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改革要求,制定实施审批承诺、过程监管、联合竣工验收、达产验收和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9月底前,完成区域评估工作,研究形成园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

  (三)实施推进阶段(2020年10月—12月)10月起,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负责协调处理推进阶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及业务指导工作。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2月下旬)认真总结和分析评价年度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情况,对不足之处拿出改进措施,对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业务牵头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负责协调联络各相关县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税务局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细化各项措施,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全力推进“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围绕“标准地”改革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实施日常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发区“标准地”出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强化日常监管。

  (三)落实奖惩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经信局)牵头落实各项奖惩机制,对未按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投产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由开发区财政给予奖励扶持。

  (四)及时总结经验。对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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